学生在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18 浏览次数: 1264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外活动的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学生的校外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校外活动主要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学生自行离校回家)组织学生在校外进行的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比赛、祭扫活动以及旅游、爬山、游泳、野炊等活动。
第四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校外活动的单位必须明确组织者。组织者要提出书面的活动申请报告。报告必须对活动内容、目的加以说明并对活动过程中的交通、饮食、场地以及人身和财物等方面的安全提出书面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须分别经辅导员、系或学校批准,学生干部无权批准。凡以全院为单位组织的校外活动或部分系为单位联合组织的校外活动,必须由组织活动的系或部门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凡以全系或系内部分班级为单位联合组织的活动必须经过系主管领导批准;凡以班级或班级内部分学生为单位组织的校外活动必须经过辅导员批准并报系主管领导备案。对学生校外活动内容不清、责任不明确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活动,各级负责人应不予批准。凡未经批准,各级组织、辅导员、学生均不得擅自组织或参加校外活动。
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到江、河、湖、海、水库、水渠、池塘游泳、洗澡。
第七条在校外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
第八条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各系、各班等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要防火、防盗、防伤害;要遵守法律、法规、纪律;要讲文明、讲礼貌;要爱护公私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伤害时,活动组织者应及时报警求救,同时要积极组织抢救。
第十二条凡学生违反本规定,擅自参加校外活动,属于个人行为,若发生危害社会、他人及本人的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凡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